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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業用地審核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主管機關於書圖文件齊備後,經檢視礦業權者自評無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應轉送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認,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如經審認無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礦業權者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前段規定辦理。
二、如經審認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礦業權者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