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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業公開展覽及召開說明會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人應公開展覽之書圖文件,應刊登於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並在礦業申請地之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村(里)辦公室及部落公布欄公開展覽三十日,供民眾、團體及機關於刊登或公開展覽之期間內於指定網站或書面表達意見。
前項公開展覽之礦業申請地位於海域區者,得於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