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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業權者使用土地爭議審議會組成及決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審議會由召集人召開會議,並擔任主席。召集人無法親自主持會議時,得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召集人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其餘委員得指定代理人出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