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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代檢機構代行檢查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機械或設備甲級技術士檢定合格。
二、工程類科高等考試及格或領有工業技師執照者。
三、專科以上學校有關工程科系畢業,曾從事機械或設備之檢查、設計或管理三年以上者。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具有相當資格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