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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各危險作業區應設擋牆或具有天然掩護體。其
廠房相互安全距離應依左表之規定:
(編 註:附表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二○
) 第 13364-5 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