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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應用地質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應用地質調查與觀測之策劃及執行。
二、山崩與地滑、潛在大規模崩塌及土壤液化之調查與觀測技術發展應用之規劃及執行。
三、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與廢止之規劃及執行。
四、環境地質圖與土壤液化潛勢分布圖測製及更新之規劃及執行。
五、地質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擬議。
六、地質調查制度之研擬、協調及管理。
七、地質施政計畫之策劃、研擬、協調及督導。
八、應用地質之調查、試驗與研究方法、技術改進及合作交流。
九、其他有關應用地質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