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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委託直轄市政府建設局及縣(市)政府辦理業務暫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工廠之設立登記事項,除科學工業園區、加工出口區外,委託直轄市政府
建設局及縣 (市) 政府依照工廠設立登記規則之規定辦理。
縣 (市) 政府受理下列設廠申請案件,應核轉本部核定:
一、訂有設廠標準之工業。
二、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管理之土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