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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環境與工程地質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內外環境地質及工程地質之綜合性調查研究。
二、地質敏感區之調查研究。
三、地質災害之調查、觀測及研究。
四、都會區環境及工程地質調查研究。
五、水庫、道路、隧道、港灣、礦場及基礎等工程地質調查研究。
六、土壤、岩石及岩體之物理及力學性質之調查研究。
七、環境地質與工程地質圖之測製及更新事項。
八、環境地質與工程地質資料庫之建置及管理。
九、環境地質與工程地質調查研究方法、技術之改進及交流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