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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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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經貿人員培訓所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規程施行前,原經濟部專業人員研究中心現職人員,於本規程施行之日轉任本所,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以下簡稱現職人員),依銓敘部審定之官職等、俸級所支給之俸給,如低於本規程施行前之薪給者,准依其意願補足差額,其差額併同待遇調整而併銷,支領差額期間不得請領生活津貼;或選擇不補足差額,並依規定請領生活津貼。
現職人員於轉任時,其於轉任前之任職年資,得比照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規定,先行辦理年資結算給與;其所需經費,依該辦法相關規定支給。
本規程施行前,原經濟部專業人員研究中心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適用原有關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或退休為止。
第一項所稱待遇調整,指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之調整、職務調動(升)、年度考績晉級或升等所致之待遇調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