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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會每三個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委員會議,由主任委
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
任委員亦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並得邀請學
者、專家及有關機關派員列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