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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經濟研究院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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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聘任董事,由行政院院長就業務有關人員聘任之。
選任董事,首屆由行政院院長就經濟學者專家及工商人士聘任之,任期三年,任滿或出缺時,由董事會選任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