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4 17:3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機關對於收容人之健康評估,每年至少辦理一次。
機關對於收容人之健康檢查,應於收容人進入機關時實施,並得視前項評估結果適時實施。
前二項業務,機關得委由醫療機構或其他專業機關(構)、團體或個人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