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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跨國接收受刑人取得換算之累進處遇分數後,應經考核與認定,確具悛悔實據,符合陳報假釋之規定者,得由執行之矯正機關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假釋出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