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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8/17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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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接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請求接見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禁止其接見:
一、無身分證明文件者。
二、行狀詭異,可疑為品性不端者。
三、三人以上同時接見同一學生者。
四、攜帶武器或違禁物品者。
五、酗酒或有精神病者。
六、有其他妨害少年矯正學校紀律之行為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