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4:4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受刑人及被告補償金發給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意外事故係因收容人故意所致者,不予發給補償金;因重大過失所致者,減發百分之五十。
故意或重大過失認定,由監督機關依事實調查或依有關機關之鑑定報告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