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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機關病舍、監獄附設之病監及有孕婦或未滿三歲兒童在場之室內場所,全面禁止吸菸,並應於入口處設置禁菸標示。
前項以外之場所,機關得設置吸菸區。吸菸區應明顯標示,並適時檢討與加強通風及消防設備,以維護相關人員之健康。非屬設置吸菸區之場所,禁止吸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