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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累進處遇分下列四等,自第四等依次漸進:
一、第四等。
二、第三等。
三、第二等。
四、第一等。
感化教育受處分人,如品行善良,具有適於共同生活之情形者,得逕編入第三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