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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為維護執行處所秩序及安全,受處分人出入該處所時,應由執行處所人員檢查其身體、衣物及攜帶之物品。
前項檢查身體,如須脫衣檢查時,應於有遮蔽之處所為之,並注意維護受處分人隱私及尊嚴。
執行處所有事實足認受處分人持有危害處所秩序及安全之物品時,得隨時對受處分人之身體及衣物進行安全檢查。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