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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少年感化教育應注重品德教育及技能教育,並以知識教育配合實施,以達
成左列目標:
一、樹立正確之道德觀念。
二、養成良好之生活習慣。
三、訓練實用之謀生技能。
四、灌輸必要之國民知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