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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使用戒具時,除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外,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及名譽之維護。
二、避免公然暴露所使用之戒具。
三、避免使用破損或不潔之戒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