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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不定期檢驗之實施,受檢人應依通知規定之時間、地點報到,接受採驗尿液。
受檢人有正當事由無法依限接受採驗尿液時,主管機關應於一個月內另行通知採驗尿液。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