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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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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委員就審查案件有前條迴避之事由者,不計入該案件出席之人數。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