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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科法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專科法醫師甄審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測驗或實地考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
前項第一試成績占百分之六十,第二試成績占百分之四十,合併計算為甄審總成績。
前項甄審總成績未滿六十分者,不予合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