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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花蓮戒治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輔導科職掌如下:
一、關於受戒治人之輔導事項。
二、關於受戒治人之教誨、教育事項。
三、關於受戒治人階段性處遇之審查事項。
四、關於受戒治人報請停止戒治、延長戒治或免予繼續執行戒治事項。
五、關於受戒治人康樂活動及體能訓練事項。
六、關於受戒治人集會之指導及分區管理事項。
七、關於受戒治人之職能評估及技能訓練事項。
八、關於受戒治人技能訓練指導及勞動工作分配事項。
九、關於受戒治人建教合作及出所後就業輔導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十、關於新聞書刊之閱讀、管理及所內刊物編印事項。
十一、其他輔導及職訓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