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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藥研究訓練或製成標準品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領用機關(構)應將領用之毒品或器具嚴密管制,並依計畫書及相關規定使用。
領用機關(構)應將毒品或器具之使用結果陳報法務部;未用罄之毒品或無續行使用必要之器具,應檢還原保管機關,並副知法務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