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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法務部所屬監獄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技能訓練所首長職期調任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職期屆滿人員應就其品德、學識、才能、健康及工作績效等項綜合考評其
服務成績,並視業務需要,予以調整適當職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