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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法務部所屬技能訓練所聘任訓練師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技能訓練所遴聘訓練師,應組成甄選委員會,公開甄選之。
前項甄選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九人,除技能訓練科科長及人事室主任為當然
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所長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委員中之一至三人
得聘請學術或職業訓練機構相關人員擔任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