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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綜合規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會每三個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或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會議開會時,委員以視訊方式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