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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看守所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衛生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看守所之衛生計畫及其設施與指導事項。
二、傳染病預防事項。
三、被告健康檢查事項。
四、被告疾病醫治事項。
五、病舍管理事項。
六、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管理事項。
七、藥物濫用之防治與輔導事項。
八、被告疾病或死亡陳報事項。
九、其他有關衛生事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