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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第二處分設三科,各科職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 關於青年就業甄選等機會之開拓事項。
(二) 接受委託辦理就業甄選等試務工作事項。
(三) 協調相關單位辦理就業甄選錄取人員工作分發事項。
(四) 其他有關青年就業甄選服務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大專畢業青年就業技能培養之規劃與辦理事項。
(二) 關於殘障等大專畢業弱勢青年就業技能培養之規劃與辦理事項。
(三) 關於本會所屬職業訓練機構之督導考核事項。
(四) 關於接受本會委託辦理訓練機構之聯繫協調事項。
(五) 其他有關大專畢業青年就業技能培養事項。
(六) 有關本處綜合性業務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大專畢業青年之就業服務與聯繫、追蹤輔導事項。
(二) 關於公民營機構需求大專畢業青年之求才服務事項。
(三) 關於大專畢業青年就業機會之開拓與求才求職資訊發布事項。
(四) 關於大專院校就業輔導單位之協助與聯繫協調事項。
(五) 關於地區公立就業服務中心之聯繫與協調事項。
(六) 其他有關大專畢業青年之就業服務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