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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機關或法人就藝文採購、補助或徵件之成果,無論係約定以機關或法人為著作人、享有全部或部分著作財產權或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者,應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事業或徵件參與人取得合理之對價、報酬或權利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