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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以成立評選委員會方式辦理者,委員人數應為五人以上,其中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與採購標的相關之文化藝術領域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但駐國外機構辦理或受託辦理之藝文採購,其委員之組成,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