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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古蹟保存計畫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第二條第四款體制建構,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必要之土地使用計畫變更建議。
二、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提出必要規定事項、土地使用管制及獎勵措施之建議。
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提出古蹟定著土地周邊範圍及緩衝地區都市設計審議原則、建築及景觀規範之建議。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