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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博物館設立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私立博物館之設立申請,應於收受齊備文件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准駁之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辦理實地勘查;文件未齊或未核准其設立者,應附具理由通知申請人。
未能於前項所定期間內為准駁之決定者,得予延長,並將事由通知申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