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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聚落建築群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聚落建築群登錄之廢止,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整體環境因故減損或變遷,喪失地方特色者。
二、歷史脈絡與紋理因故損毀或變遷,已不具保存價值者。
三、建築或產業形式已喪失特色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