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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7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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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文化法人之設立許可,應向本會提出下列文件一式四份:
一、申請書。
二、捐助章程;以遺囑捐助設立者,其遺囑影本。
三、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四、董事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置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名冊及其身分證
明文件。
五、願任董事同意書;置有監察人者,願任監察人同意書。
六、捐助人、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同意於文化法人獲准登記時,將捐助財
產移轉為文化法人所有之承諾書。
七、文化法人及董事之印鑑清冊。
八、所有董事、監察人互相有親屬關係者,其關係系統表。
九、業務計畫及其說明書。
十、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
三人以上捐助設立者,應附捐助人會議紀錄或籌備會會議紀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