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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再生資源於清運過程中,有任何逸散情形發生時,清運者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負清理及環境改善之責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