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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園區事業或園區內設立之金融機構,於主管稽徵機關營業登記核准日之次月一日起按期繳納管理費;未於主管稽徵機關核准營業登記者,於公司、分公司或有限合夥登記滿一年之次月一日起繳納之。
前項之園區事業,於其他園區所設立之工廠,如未完成工廠登記者,應以承租工廠之土地或廠房租賃契約生效日滿一年之次月一日起按期繳納管理費;已完成工廠登記者,於完成工廠登記之次月一日起繳納之。
前二項以外之園區事業,依其與管理局或其他租地自建者所簽訂租賃契約生效日之次月一日起,按期繳納管理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