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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園區事業經核准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業務者,其視同進出口案件、委外加工案件、受託加工案件、借料及價值未逾海關核定免繳保證金限額之保稅貨品,運往區外展示、修理、檢驗、組裝測試之案件,得自行點驗進出區。
前項屬視同進出口案件者,得先憑交易憑證文件登帳,於次月十五日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辦理按月彙報,並應於出區前取得輸出入規定文件。
按月彙報案件,其最後一批貨品進出區日期視同進、出口日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