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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自主投資及退休金與資遣給與分期請領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儲金管理會應定期提供至少三類不同風險收益等級之投資標的組合置於線上專屬平臺,作為退休、資遣教職員分期請領準備金之運用選擇。
退休、資遣教職員應按評估後之個人風險屬性選定其得選擇之投資標的組合,並自負盈虧。
儲金管理會應提供退休、資遣教職員每年至少一次投資標的組合之轉換作業,及至少一次轉換手續費之優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