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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資格遴選介派遷調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經薦選或甄試錄取人員,應接受職前訓練;職前訓練成績合格者,依職前
訓練成績高低,選填本部公告職缺之服務學校,並依下列原則派至高級中
等以上學校擔任軍訓教官 (以下簡稱介派) :
一、少將及上校軍訓教官:介派至大專校院。
二、中校、少校及尉級軍訓教官:介派至高級中等學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