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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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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運動產業園區輔導補助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第四條第二款之開發工程補助金額,最高以每公頃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補助總金額以二千五百萬元為上限。
前項補助金額之撥付方式於工程發包進度達百分之五十時,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單據,經本部核定後撥付第一期款;園區完工結案後,由申請人檢附申請書及第八條所定之資料,經本部核定後,於補助額度範圍內撥付尾款。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