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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前條申請人經審查通過者,應參加特定體育團體辦理之講習會,完成講習會課程,始得參加測驗;其應完成之時數,如下:
一、C 級教練:至少二十四小時。
二、B 級教練:至少三十二小時。
三、A 級教練:至少四十小時。
前項講習會課程及測驗,應包括學科及術科。
特定體育團體應辦理 C 級教練講習會每年至少二次;B 級及 A 級教練講習會每年至少一次。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