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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定體育團體輔導訪視及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訪視及考核會置委員三十一人至三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指定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學者專家、民間公正人士及機關代表聘(派)兼之;學者專家及民間公正人士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訪視及考核會得籌組訪視及考核小組,其成員由召集人自訪視及考核會委員中指派擔任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