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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前條申請,應依下列規定繳交費用:
一、檢定費用:
(一)初級指導員:新臺幣三千元。
(二)中級指導員:新臺幣四千元。
(三)高級指導員:新臺幣五千元。
二、證書費用:初發、展延、換發或補發者,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第一款術科測驗檢定費用,包括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費用。
前項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五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三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六千四百萬元。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