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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體育法人之捐助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目的、名稱及事務所所在地。
二、捐助財產總額、種類及保管運用方法。
三、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四、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額、產生方式、任期及改 (補) 選 (聘)
。
五、董事會之組織及職權。
六、解散或撤銷許可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七、定有存續期間者,其期間。
以遺囑捐助設立之體育法人,其遺囑未載明前項規定者,由遺囑執行人訂
定捐助章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