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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各級運動會舉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縣 (市) 運動會由縣 (市) 政府主辦,每年舉行一至二次,由縣 (市) 政
府於每次運動會舉行之兩個月前訂定,其組織及競賽規程報請教育廳備案
後實施之。
院轄市之各區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區運動會其組織及競賽規程由區公所訂
定報請市教育局備案後實施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