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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內學校與外國學校建立合作關係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學校與外國約定學校議訂合作契學,不得包括左列事項:
一、為外國約定學校招生或招收本國學生在國內研讀以取得該校學歷或學
分。
二、其他法令禁止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