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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僑生輔導實施綱要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各校應設立僑生輔導單位或指定專人辦理僑生輔導業務,並將僑生輔導工
作業務人員名冊於每學年度開學後一個月內函報教育部並副知僑務委員會
,及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