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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支持服務及專業團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專業團隊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或幼兒專業服務前,應告知學生本人、學生或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有關提供服務之目的、預期成果及相關措施,並徵詢其同意;實施專業服務時,應主動邀請學生或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服務後應通知其結果,且作成紀錄,建檔保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